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准备这些资料
按照《遂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职工应及时将生育医疗费的相关资料交用人单位。参保单位应在参保职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之日起120日以内向参保地社保局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逾期申报,参保地社保局不予受理,相关责任及参保职工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社保局申报。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时,需提供这些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再生育政策的除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证明、新生儿死亡证明、流产证明、难产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生育医疗费原始凭据(住院发票、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等),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参保人员,需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明;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交其配偶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同时由配偶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证实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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