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保险药品
报销范围:
1.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2.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不予报销范围: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二.医疗保险诊疗报销范围
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三.医疗保险设施
报销范围: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不予支付范围: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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