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5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此次调整范围包括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2015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伤残津贴从一级到六级分别是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9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其他亲属为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对于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者,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依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另外,需特别提醒的是,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属于这次伤残津贴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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