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精神,我市从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阶段性降低至19%,个人缴费比例和个体工商业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不变。
据了解,为了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省里统一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阶段性降低至19%,个人缴费比例和个体工商业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不变,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已于2016年8月调整完毕,同时参保单位按原费率缴纳今年5至7月份养老保险费的,其多缴费用将予以退还。经测算,此次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可减轻企业缴费负担近2亿元。
据了解,此次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是继我市在职工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个险种降低费率后,再次降低社保费率。同时,我市将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做实缴费基数,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保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市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阶段性降低社保缴费费率政策落到实处,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激发企业活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4.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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