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1、单位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办理开户登记时《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填写的月缴存额缴存。以后各月汇缴时,若缴存职工和缴存金额没有发生变动,单位按上月缴存金额缴存。若有人员变动,填写《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按变更后本月应缴存的金额缴存。
2、单位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至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3、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需填写《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4、到受托银行办理汇缴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流程
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
1、单位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至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2、补缴住房公积金时需填写《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补缴书》。
3、到受托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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