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欢)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同时参加了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保险的参保人,凡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退还已缴纳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费用。
据悉,由于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时间不一致,南昌部分参保人先后参加了上述两种养老保险,存在双重养老保险关系,针对此种情况,根据政策规定,我市将根据参保人具体情况进行退保。
鉴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中,在该办法出台之前,双重养老保险参保者已经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退还给参保人,同时终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而对尚未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则将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出台后,按该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出处:南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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