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做客“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在线解读劳务派遣管理相关政策,并回答网友问题。据了解,2013年11月1日起,我市开始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已经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办理行政许可,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新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可以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职业病后应如何处理?据了解,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那么,又是如何解决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据了解,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收费。咨询电话:0411-88139085。受理地址: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西岗区迎春路2号 电话:82185610)
(本报记者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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