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理应将交强险理赔款支付给受害者,但其却应投保人的要求,将理赔款转账给投保人,被伤者告上法院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再次支付理赔款。2月17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熊某车辆修理费1327元;被告涂某赔偿原告熊某停运损失473元。
原告熊某诉称,去年5月27日,被告涂某驾驶小车与其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涂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并停运一天,被告至今未赔偿原告损失,故熊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汽车修理费1327元、误工费473元,合计18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2013年5月27日,被告涂某向该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该公司在5月28日已将第三者损失赔偿款打到了涂某账目上。停运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应当由涂某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原告车损款已支付给了被告涂某,应由被告涂某支付的辩解意见,因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是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而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被告保险公司向被告涂某支付第三者(原告)车损赔付款没有合法依据,故此,法院对被告保险公司支付该笔款项的付款行为不予确认。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赔偿车辆停运一天的损失473元的诉讼请求,鉴于交通事故确使原告车辆受损并进行了维修,原告主张一天的停运损失,与事实相符且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解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不属于理赔范围并提供了保险条款予以证实,与事实相符,法院对该辩解意见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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